失信被执行人 |
余庆县盛源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3********6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1民初28899号 |
案号 |
(2019)粤1971执2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庆县盛源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徽盛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54000元;二、被告余庆县盛源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徽盛塑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80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19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2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徽盛塑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90.08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徽盛塑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余庆县盛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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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德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329067735669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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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