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永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32********0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702民初809号 |
案号 |
(2017)冀0702执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王永罡、张海风、北京御森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赤城县奥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杜伟借款本金110000 0元,截止到2016年10月9日按月息2%计息的利息158200元。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仍应按照月息2%计息。 二、驳回原告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1元,依法减半收取8210元,由原告杜伟负担50元,由四被告负担8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发布时间 |
2017-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