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俊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鄢民初字第944号 |
案号 |
(2017)豫1025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 张国宾、吕翠云应给付原告耿广涛现金人民币18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马俊新、冯俊亭、张爱英、鄢陵县长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时间 |
2017-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