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永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8********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3民终795号 |
案号 |
(2020)云2328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刘永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普林春、元谋胜鑫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费70万元;二、由被告刘永能、元谋县河尾水库水利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普林春、元谋胜鑫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09862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5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412元、司法鉴定费72815.53元,合计137732.53元,均由原告普林春缴纳,由被告刘永能、元谋县河尾水库水利管理所共同承担82639元(未缴纳);由原告普林春、元谋胜鑫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509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