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艾克思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德城民初字第3600号 |
案号 |
(2016)鲁1402执1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国文及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欠款额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8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再从中扣减被告已付利息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国文及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支出的法律服务费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武志强、山东维森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焕利、山东艾克思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对张玲、李红、常玉梅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56元,由被告李国文、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志强、山东维森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焕利、山东艾克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09 |
发布时间 |
2017-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焕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82666721672C |
登记机关 |
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化路东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