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东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4********3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3民初1497号 |
案号 |
(2020)陕0323执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323民初1497号,一、被告邓东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武保怀、杨岁玲借款本金16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武保怀、杨岁玲对被告王海静、被告宝鸡世东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邓东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