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胜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11********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1民初439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胜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2994. 39 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截至2019年1月31日止的利息5574.98元、违约金1927.1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抵押物车牌号桂dln203 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被告黎胜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