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越欣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9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11民初2937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越欣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借款本息49998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3688840.03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越欣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黄桃香、被告何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黄桃香、被告何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庆市越欣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就被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199号安徽新昌大厦4层7室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6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99元,由被告安庆市越欣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黄桃香、被告何越、被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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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桃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73494713X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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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郊区老峰镇金星村越欣综合楼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