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隆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1民初7884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4950000元、期内欠息150558.89元、逾期罚息(截止2018年10月31日为16149.38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18年10月31日为3414.57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558.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二、被告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225000元;三、无锡隆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新辰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名翌科技有限公司、濮晓新对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隆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新辰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名翌科技有限公司、濮晓新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无锡隆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新辰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名翌科技有限公司、濮晓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春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66783394890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溪南村(溪南舜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