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4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37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1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丽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被告李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曹丽缴纳上诉费账号:6232636100125948029;被告李翔缴纳上诉费账号:623263610012594801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