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国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4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22民初2812号 |
案号 |
(2017)皖0722执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683621.85元、2016年8月22日前利息113403.69元,合计1797025.54元;并以1683621.8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48%计付利息,款清息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对被告疏朋球、吴秀峰设定抵押的房屋(房地权枞阳字第0003306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枞阳县国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19 |
发布时间 |
2017-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