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54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2民初8774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2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800元,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 500元,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4 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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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志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345402961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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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港二路22号(厂房)一楼42号之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