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聊东商初字第2520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恢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家辉停运损失75144元。案件受理费1778元,鉴定费4000元,均由被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45716705695 |
登记机关 |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