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524民初2259 |
案号 |
(2019)鲁1524执恢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本金900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951648.15元。并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止被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赵延辉、被告王莹莹被告王中森、被告沈春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62元,由各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1524执恢8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45716705695 |
登记机关 |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