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原平市天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8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1174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平市天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杨龙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鄢陵高庆钢构销售处工程款95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被告杨运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运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原平市天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杨龙宾追偿。二、驳回原告鄢陵高庆钢构销售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5元,由原告鄢陵高庆钢构销售处负担15元,由被告原平市天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杨龙宾、杨运峰负担66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8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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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得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981399860159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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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忻州市原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