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024民初1819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定、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强工程款1140000元及违约金57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0元,原告高志强负担9400元,被告王文定、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00770897600G |
登记机关 |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归德路东民安嘉苑1号楼401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