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燕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4********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4民初1286号 |
案号 |
(2020)豫0724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志、曹燕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17日的借款利息为16137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二、被告侯明轩、鲍其喜、冯莉、董德中、曹红、徐常喜对被告梁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侯明轩、鲍其喜、冯莉、董德中、曹红、徐常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志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