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全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4民初331号 |
案号 |
(2016)豫0724执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期内利息312278.93元。 三、被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按借款本金600万元逾期利率14.85‰,从2015年4月5日起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日,利息随借款本金支付。 四、被告郭桂军、王毅、新乡市科盛缆业有限公司、杨仲一、杨希全、新乡市泉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全国、朱艳芳、新乡市飞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马德海、段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发布时间 |
2016-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