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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322********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云民初字第3864号
案号
(2019)苏0303执恢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随心、王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志伟借款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9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翔就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9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志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随心、王琦、李翔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25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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