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万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6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6刑初505号 |
案号 |
(2020)皖1226执1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中“吴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万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100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绪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广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六、被告人吴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七、被告人吴军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文友1100元、陈金同1100元、范体友1100元、王松茂1.2万元、陈玉勤1.6万元、高于山1.2万元、顾士玉3万元;吴彦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张玲玲10万元、顾士玉1万元、陈万里1.5万元;吴万敏的违法所得位于立新家园小区内的房屋一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吴万敏、王绪贵共同犯罪违法所得2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玲玲,王绪贵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江长海5万元、张玲玲1.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101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