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市友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3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3222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1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友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碧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99600元、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山西碧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4元、保全费30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友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5执14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141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志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657336835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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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号2幢1层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