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81********9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2144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2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华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现江借款23000元整;二、被告高艳军对第一项被告王志华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被告王志华、高艳军负担287.5元,原告李现江负担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