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市绿色未来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7891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聊城市绿色未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张子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对被告张子胜、王海荣名下房产证号为莘房权证莘县字第01110862号、01110863号的房产以及张子胜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莘国用(2011)第106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子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05623050XW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聊城市东昌东路南柳园南路东新东方国际公寓A座17层1705、17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