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7民初1919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金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遂川支行贷款本金298699.08元、利息17411.04元以及逾期罚息30951.21元,并按年利率8.4%标准支付从2019年5月2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金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遂川支行为实现本次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156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4元,减半收取计329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限其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