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025民初1091号 |
案号 |
(2018)豫1024执恢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李浩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蒋志男货款人民币2156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为170元,由被告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李浩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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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浩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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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襄城县紫云大道公园北500米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