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2********7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102民初987号 |
案号 |
(2020)湘1102执恢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自2017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8%的50%计算,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德忠、蒋满顺所有的永房权证零陵字第00153227号房屋及房屋占用的土地处置所得价款在2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唐斌、唐德忠、蒋满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