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孔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1********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21民初559号 |
案号 |
(2020)湘0221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汪孔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6817.5元、罚息7122.2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95‰支付。如被告汪孔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被告汪孔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