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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海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1********2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81民初2444号
案号
(2020)桂0481执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岑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宾应支付保险代偿款人民币18430.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尚欠保险代偿款人民币18430.4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二、被告李海宾应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516.43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11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海宾负担。上述当事人应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当事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户:21043700092490190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指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宾应支付保险代偿款人民币18430.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尚欠保险代偿款人民币18430.4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二、被告李海宾应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516.43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11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海宾负担。上述当事人应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当事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户:21043700092490190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指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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