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键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3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民终995号 |
案号 |
(2018)皖0503执2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谢祖松与马鞍山市键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慈湖河路4121号的马鞍山大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内4#厂房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马鞍山市键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腾退,并返还给谢祖松;四、马鞍山市键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赔偿谢祖松房屋占用期间的损失(按每年249600元的标准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五、马鞍山市键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祖松违约金19840元;六、驳回谢祖松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马鞍山市键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谢祖松支付自2016年2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其中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按年租金211200元计算;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按年租金230400元计算;2017年7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年租金2496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7550元,由马鞍山市键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8-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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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佩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35322628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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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慈湖高新区金水路1号11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