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CD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91民初2067号  | 
    
案号  | 
      (2020)皖0291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755532元的欠款,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12期给付,每期396294.33元,自2020年1月开始每月15日前给付,如有一期不付,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可就4755532元的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关于未归还的155辆车辆,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归还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具体车辆情况详见清单,到期未归还,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若到2020年6月30日经法院强制执行之后案涉车辆仍无法返还,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愿意将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案涉车辆一次性买断,买断费用为每辆未归还车辆按31000元/辆计算,该笔费用若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15日前未给付,则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可在2020年7月16日就本项费用申请强制执行;三、关于2020年1月1日自2020年6月30日的车辆使用费,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愿意按1500元/辆每月给付车辆的使用费用,此费用据实计算(即如果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有车辆返还,则该车的使用费自2020年1月按1500元/辆每月计算至还车之日止,该返还形式包含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返还和法院强制执行的返还),该笔费用若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15日前未给付,则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可在2020年7月16日就本项费用申请强制执行(本项费用在车辆买断费用之外另行计算);四、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以其在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60%的股权作为本案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债权的担保并承诺于2019年12月27日前签订相关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五、关于履约保证金,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履约保证金940000元在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如果2020年6月30日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按期偿还前述债务并将案涉155辆车辆返还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则该履约保证金在扣除车辆的整备费和违章处理费后,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退回,如果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并返还车辆,则该履约保证金冲抵车辆使用费或者车辆买断费用,双方在2020年6月30日据实结算;六、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9629.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32314.75元,被告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2314.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孔慧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MA28UECD28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银座3幢2层21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