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1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5252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本金183199.04元,罚息15851.93元、复利642.14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2017网信用贷字第2100061753010914245号《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1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前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4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全部剩余本息,若被告吴平有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4公司蚌埠分行可就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吴平于2020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愿表示放弃;四、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被告吴平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