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晓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1********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民终171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803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变更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戴晓健、吉安诚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彭意根借款本金847416.89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共计33000元,由上诉人戴晓健、吉安诚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时间 |
2018-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