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5117号 |
案号 |
(2020)苏1282执恢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春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祠支行借款44000元,支付利息5697.12元,并承担逾期利息17129.11元,合计66826.23元。被告韩汉林、陆福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之责。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三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费用缴纳至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营业部,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