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莫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5********0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2民初2015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恢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借款本金98000元及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6.16%计算本金98000元的借期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24%计算本金98000元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黄海涛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6.16%计算本金20000元的借期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9.24%计算本金20000元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陈仁宏、莫国萍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本金78000元及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6.16%计算本金78000元的借期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24%计算本金78000元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刘涛、陈—6—仁宏、黄海涛、莫国萍负担(此款原告同意并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四被告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