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3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6189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4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纯岭、王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727,979.63元,罚息206,553.07元,本息总计1,934,532.70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5月13日,并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个人经营贷款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案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纯友、赵恒敏、沈阳市纯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对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纯岭、王娜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纯岭、王娜、赵纯友、赵恒敏、沈阳市纯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