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翠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9004********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莱中商初字第51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3)莱中执字第00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莱芜市乐泽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孝义信用社借款本金29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偿还利息。二、被告莱芜市乐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孝义信用社实现债权的费用16000元。三、被告刘华、蔺全红、杜守国、山东莱芜申源绿化有限公司、刘敬元、许翠芹、秦尚安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华、蔺全红、杜守国、山东莱芜申源绿化有限公司、刘敬元、许翠芹、秦尚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莱芜市乐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3-01 |
发布时间 |
2016-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