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饶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2863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饶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本金5995.4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利息789.54元,合计67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利息算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8月27日之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利息按原、被告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饶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