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景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64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24民初1200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鄢陵县企鑫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罚息及复利195932.69元;以后的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鄢陵县启翔农贸有限公司、鄢陵新泽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葛少峰、邢娜、葛运延、曹会霞、陈兵兵、李景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鄢陵县启翔农贸有限公司、鄢陵新泽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葛少峰、邢娜、葛运延、曹会霞、陈兵兵、李景霞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份额向鄢陵县企鑫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鄢陵县企鑫塑钢制品有限公司、鄢陵县启翔农贸有限公司、鄢陵新泽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葛少峰、邢娜、葛运延、曹会霞、陈兵兵、李景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27元,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48.5元,被告鄢陵县企鑫塑钢制品有限公司、鄢陵县启翔农贸有限公司、鄢陵新泽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葛少峰、邢娜、葛运延、曹会霞、陈兵兵、李景霞负担28478.5元,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