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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艳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4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4民初750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鄢陵县天轩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4428.54元(计算至2018年7月13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鄢陵县天轩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2800元;三、被告徐艳霞、张风翔、鄢陵鸿畅养殖有限公司、曹会霞、葛运廷、刘会锋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鄢陵县天轩花木有限公司、徐艳霞、张风翔、鄢陵鸿畅养殖有限公司、曹会霞、葛运廷、刘会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5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16305元,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鄢陵县天轩花木有限公司、徐艳霞、张风翔、鄢陵鸿畅养殖有限公司、曹会霞、葛运廷、刘会锋负担14005元,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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