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9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7822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根贵、尤为秀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礼秋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起按照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19%为限)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止]。二、被告徐浩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礼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4元,由原告朱礼秋负担455元,由被告翟根贵、尤为秀、徐浩共同负担72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述确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