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3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终1785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二、三项,即确认原告周川在被告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普通债权)1389727.8元及利息;三、驳回原告周川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一项:刘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川工程款138972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以2189727.8元为基数,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24日的利息以1689727.8元为基数,2017年1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鹅利息以1389727.8元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刘江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刘江承担13400元,周川承担13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