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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4********1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324民初135号
案号
(2020)冀0324执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卢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7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川、李志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被告李志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志伟、李川、李志刚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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