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富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4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723民初3776号 |
案号 |
(2020)豫1723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省富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平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利息200元予以扣减);被告周东坡、常华杰、袁群柱、上蔡县豫翔养殖有限公司、葛梅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被告河南省富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东坡、常华杰、袁群柱、上蔡县豫翔养殖有限公司、葛梅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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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东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22344870130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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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蔡县蔡都办事处通明路与蔡侯路交叉口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