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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春日不锈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01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1民初8095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10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春日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贷款本金1180万元,罚息、复利34.2241万元(已计算到2018年8月13日),和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7275%计算的罚息,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6.7275%计算复利。二、被告许国庆、钱秋霞、许鑫华对被告江苏春日不锈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判决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春日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对被告江苏春日不锈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同心路西侧厂房土地[兴戴字第20140100号村镇房屋他项权证、兴他项(2014)第342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所载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53元,由被告春日公司、许国庆、钱秋霞、许鑫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许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1670100406F
登记机关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兴化市戴南镇科技园区同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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