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昌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21********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882民初5261号 |
案号 |
(2018)辽0882执1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石桥市绿洲绿化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及期内利息509,400.00元;二、被告大石桥市绿洲绿化有限公司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5,00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8‰上浮50%支付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罚息;三、被告大石桥市富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付昌连、马晓艳、马庆广、王秀娥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减半收取23,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8,400.00元,由被告大石桥市绿洲绿化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富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付昌连、马晓艳、马庆广、王秀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