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柴顾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1********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411民初3464号 |
案号 |
(2020)浙0411执恢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秀洲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市新路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1061.47元及利息(以891061.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3000元;^~^二、被告嘉兴力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柴顾兵、李楠楠、柴立群、沈惠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84(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84元,由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49元,六被告负担11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