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479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1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1570101020004445、2015157010102010444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71190.22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1月1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万峰汽配有限公司、陈娅萍、杜建利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攀臣五金有限公司、武义恒宇电器有限公司、陈宇攀、胡咪咪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所确定债务中的借款本金8500000元及利息145511.69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1月1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3183480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3000樘全系列门和40吨全系列钢材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陈娅萍所有的位于永康市东城街道香格里拉城市花园24幢1单元501室住房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2844000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万峰汽配有限公司、永康市攀臣五金有限公司、武义恒宇电器有限公司、陈娅萍、杜建利、陈宇攀、胡咪咪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九、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8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8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万峰汽配有限公司、陈娅萍、杜建利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4-15 |
发布时间 |
2017-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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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建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23798577510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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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茭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