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00324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1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贷款利息 499392.71元(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15年3月22日暂算至2016年 1月7日,此后利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万峰汽配有限公司、陈娅萍、杜建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陈宇攀、胡咪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利息425589.79元以及之后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攀臣五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利息239282.86元以及之后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武义恒宇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利息186306.93元以及之后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万峰汽配有限公司、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攀臣五金有限公司、武义恒宇电器有限公司、陈娅萍、杜建利、陈宇攀、胡咪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4-15 |
发布时间 |
2016-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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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建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23798577510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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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茭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