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藏克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0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354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藏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吴子东借款4万元,并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