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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1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皋商初字第01998号
案号
(2017)苏0682执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蓓、许凌偿还原告如皋市英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其中5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按2014年12月17日《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另5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按2014年12月25日《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二、被告薛蓓、许凌偿还原告如皋市英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及复利(其中5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复利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本金50万元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另5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复利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2014年12月25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两项金钱给付义务,被告薛蓓、许凌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南通景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通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鹏、司福明、石晓红对被告薛蓓、许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范存兵在其与被告陈鹏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薛蓓、许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告南通景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通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福明、石晓红、陈鹏、范存兵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薛蓓、许凌追偿。六、驳回原告如皋市英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60元,由被告薛蓓、许凌、南通景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通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福明、石晓红、陈鹏、范存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时间
2018-05-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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